“雙十一”是阿里巴巴集團在2009年11月11日開始舉辦的一個購物活動。開始舉辦時,參與的商家數(shù)量和促銷力度有限,但營業(yè)額遠超預想的效果,于是11月11日成為天貓舉辦大規(guī)模促銷活動的固定日期?,F(xiàn)在,雙十一已成為中國電子商務行業(yè)的年度盛事,并且逐漸影響到國際電子商務行業(yè)。雙十一的成功,使得其他電商紛紛效仿。京東創(chuàng)辦了“618購物狂歡節(jié)”,但無論是風頭還是營業(yè)額,都無法與“雙十一購物狂歡節(jié)”比擬。
今年的“雙十一”已落下帷幕,但關于“雙十一”的紛爭卻沒有結束。因京東公司注冊申請的五枚“雙十一”商標被認定無效,京東公司將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告上法庭。
京東在2014年10月30日發(fā)布聲明,稱某電商企業(yè)是借法律之名、行壟斷之實。
京東的指責,直指天貓,因為當時網(wǎng)傳一張蓋有“浙江天貓網(wǎng)絡有限公司”公章的通告函,內容顯示阿里巴巴集團已經(jīng)取得“雙十一”注冊商標,經(jīng)阿里巴巴授權,天貓就“雙十一”商標享有專用權、受法律保護,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為都是商標侵權行為。
之后,包括京東在內的電商平臺不再使用“雙十一”進行宣傳,京東的“雙十一”活動全稱為“11.11京東全球好物節(jié)”。
經(jīng)法院查明,此次糾紛的涉案商標分別為京東公司申請注冊的第15566477號、第15566498號、第15566606號“雙11.雙11及圖”商標,第13543909號“京東雙十一”商標、第15566750號“雙11.雙11上京東及圖”商標(簡稱訴爭系列商標),經(jīng)核準使用在第35類“廣告、計算機網(wǎng)絡上的在線廣告”;第38類“電視播放”;第41類“教育”等服務上。
2017年,阿里巴巴集團就對上述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(jīng)審理認為,京東公司申請的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冊的“雙十一”、“雙十一狂歡節(jié)”、“雙11”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,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(guī)定,據(jù)此裁定訴爭系列商標或予以無效宣告、或在部分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。
京東公司不服該裁定,認為”雙11”、“雙十一”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業(yè)促銷活動節(jié)日的通用名稱,作為商標使用在涉案的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。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標既缺乏顯著性,且在涉案服務上從未實際使用過,因此,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公司的在先商標不可能造成混淆。
目前,本案并未當庭宣判,仍在進一步審理中。不過這個案件,一方面從理論上來說“雙十一”電子商務平臺開展促銷活動,是各平臺的商業(yè)自由;但從另一個方面來說,在天貓盤火了“雙十一購物節(jié)”之后,還要注冊申請“雙十一”商標,難免不會讓人想到搭便車的可能。